老太散步意外摔亡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去年7月,77岁的秦老太在某公园内散步时,不幸被公园翘起的一块砖块绊倒,检查后,医院为秦老太进行手术骨折复位内固定治疗,因秦老太基础疾病较多应激性加重,入院11天后,秦老太因创伤后基础疾病进一步加重致呼吸衰竭死亡。
据了解,2016年10月26日,新疆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包括秦老太在内的团场职工及家属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限额为5万元,秦老太摔倒是在保险期限内,故秦老太死亡后,家属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秦老太此次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秦老太家属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秦老太的家属5万元保险金。
释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此案中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根据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都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秦老太因意外摔伤骨折后就医治疗,并在治疗11天后死亡,医院也证实被保险人秦老太的死因是骨折创伤出现呼吸衰竭心肺功能衰退、衰竭导致,秦老太因该意外伤害11天后身故并未超过该条款规定的180天限制,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秦老太虽然年事已高并且自身患有疾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就应当预见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中可能存在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群,但保险条款中并未说明此类群体不得参保。
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并按期履行了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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