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男子趁酒意猥亵同事7岁女儿 终审维持原判获刑5年半
同事聚餐后去K歌,46岁的王某康不仅多次趁酒意搂抱女同事,更丧心病狂地向同事年仅七岁的女儿下手,在包厢内公然猥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康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广州中院日前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酒后猥亵儿童被当场控制
原判认定,2017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康和同事及家属共十多人吃完晚饭后,又一起去到一家酒店的KTV包厢娱乐,被害人明明(化名,女,2010年5月初出生)也跟随父母前往。
在该房内,被告人王某康趁酒意多次搂抱包厢内的女性。当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康走到包厢内的点歌台,坐到被害人明明旁边,乘被害人的父母不在身边及其他在场人员不注意之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直至将被害人弄哭。被害人的母亲见到女儿在哭便进行询问,被害人便将其被猥亵一事告诉其母亲,并当场指认是被告人王某康所为。被害人的父母报警,并与在场的同事将被告人王某康控制。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康无视国家法律,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抠摸、搂抱、亲吻等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康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辩称同事领导在场无猥亵动机
王某康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节不当,当晚在场的人员包括自己公司的同事及领导,其没有实施猥亵的动机及理由。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父母陈述、证人证言和上诉人王某康的供述显示,双方此前系同事关系,案发当晚共同聚餐、娱乐,并无宿怨。尽管被害人年幼,但其已满7周岁,其在亲人的询问和语言组织方面的协助下,可以合理地还原出当晚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
同时,证人黄某、杨某、陈某均证称亲眼见到王某康曾有搂抱、触摸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及父母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现场为公共场合,多人在现场唱歌、娱乐,亦有多名证人看到王某康搂抱、触摸被害人,可见王某康的犯罪行为是公开的、可被他人察觉的,被害人亦是在该客观环境下遭受身心伤害,至于案发时在场人员对犯罪过程察觉的程度,并非认定该情节的法定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原题为《46岁男子趁酒意猥亵同事7岁女儿 被判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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