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监察机关首次采取留置:一公职人员涉嫌贪污且可能逃跑
因涉嫌贪污且存在逃跑可能,景德镇市昌江区司法局原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皮溢之成为江西省首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公职人员。3月27日,江西省监委发布消息,由景德镇市监委组织实施的这起案件,于3月3日批准立案、3月5日开始采取留置措施、3月21日解除留置措施。从立案到解除留置,这起全省使用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第一案”仅用了19天。
据调查,皮溢之在担任昌江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巨额司法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景德镇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计新明介绍说,市纪委市监委统筹调配办案力量,成立了专案组,安排纪检监察系统原有干部和检察院转隶干部混编共同办案,充分发挥干部能力特长,在实际工作中加快业务融合。调查工作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积极有效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鉴定等9种措施。如在运用鉴定措施时,监察机关委托专门技术人员对皮溢之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交给当事人过目并由其签字认可。同时,还按照要求,对立案调查、调查取证、留置措施等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做到了全程留痕。
据介绍,专案组全体成员在调查工作中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依纪依法文明安全办案,对违纪问题严格按照党规党纪进行审查,对违法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调查。对于工作中吃不准、把不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监委请示汇报。为确保证据无瑕疵,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也提前介入,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办成铁案,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
目前,皮溢之涉嫌违纪违法的事实已查清,昌江区监委已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现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顺利衔接。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之前,皮溢之已被给予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
延伸阅读:
“两规”,很多人口头称之为“双规”。1994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纪检机关调查组可以采取八大措施调查取证,其中就包括“两规”,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截至2017年,“双规”已经沿用了23年时间。
2017年初,中央纪委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没有出现“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字样。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原题为《取代“双规”之后,看看我省纪检监察机关首次使用“留置”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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