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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百害无一利 吴家宁

梧州日报 2018-03-20 09:08 大字

据《西江都市报》报道,近日,大学路旺城广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一名助力车驾驶员撞倒一名老人后逃逸,随后被一名驾驶摩托车的群众拦截。有市民用手机拍下事发经过并传至微信朋友圈,该事件引起了众多市民热议。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各类交通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作为驾驶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理应停车救人、保护现场、迅速报警。这是每一位驾驶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然而,一些肇事司机竟然不管受害者的生命安危,心存侥幸,采取逃逸行为一走了之。这样,往往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特别是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错过最佳的救助时间,甚至失去生命。

交通肇事者何以选择逃逸呢?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存在两种畸形心态。一种是“畏罪”心态,有的怕单位领导及同事责难,影响自己的前程,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单位领导;有的怕吊销驾驶证,尤其是依靠驾驶为生的司机,一旦驾驶证被吊销生活便无来源;有的人多年开车安全无事因而放松警惕,一时不慎肇事后慌了神,第一反应选择逃跑,之后又怕告诉单位和亲友而不投案。

还有一种就是“侥幸”心态。肇事后,由于道路上车流量小,人员稀少,肇事者认为没有目击者故而选择逃逸;或者由于天气能见度低,现场痕迹易被破坏,肇事者认为有机可乘毅然铤而走险选择逃逸。

事实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不仅无处可逃,而且会大大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只能使自己罪加一等。因为,我国《刑法》里明确规定,积极救助伤者乃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但凡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将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反之,从以往的处理来看,很多情况下,且不说只是把人撞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交通事故,即使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肇事者事后如果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报警,主动协助救治伤员,得到受害方的谅解等,一般都不承担刑责。也就是说,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只要不跑,都有可能争取到免于刑责的处理。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后不去积极救人、报警反而逃逸的驾驶员,只会给自己带来大得多的惩处,实乃愚昧之举。

交通肇事逃逸非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更是一种道德丧失的体现,其行为不仅伤害了人的生命,且严重践踏了社会公德。因此,笔者奉劝广大驾驶员朋友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再不要为逃跑找理由,请你为了他人的生命,也为了自己的良知,留在事故现场,勇敢地承担责任。首先,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保护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免将行政处罚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其次,确认伤者伤情,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援,同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此外,在交警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必须如实陈述、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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