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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有

四川工人日报 2018-01-19 03:24 大字

□贺成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月17日《新京报》)

这一界定,看似只是司法改革的一点变化,或者是法律表述的一点完善,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却具有较强的现实保护意义。

现在,一些夫妻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明显要比过去独立很多了。不但如此,还出现了因为一些夫妻离多聚少,相互之间并不了解对方消费的情况。从身边情况看,就有一方省吃俭用把工资所得用于家庭,而一方则只顾自己大手大脚花钱,不但把自己工资花得一干二净,败掉家中积蓄还背负债务。更有甚者,还出现夫妻一方财迷心窍,背着一方在外面投资,陷入这样或者那样的陷阱,一夜之间背上巨额债务。如果说,还按以往“只要隶属夫妻,就该共同承担”界定原则,势必会导致省吃俭用把工资所得用于家庭的一方来共同承担,不但有失公允,产生“无辜者”,还将会增加胡乱消费一方的侥幸,使之进入恶性循环,不利于促使夫妻双方理性消费,甚至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另外,过去因为界定不够清晰明了,还有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明知道夫妻一方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却因为其背后还有老公或者老婆,以及该家庭还有一些积蓄,不分青红皂白把钱借出去,然后又不分青红皂白恶意催债,对家庭和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如此一来,这些社会乱象也就不敢肆意造次了。

说到底,这种微妙的变化,或者是完善,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精神。只要不折不扣执行,相信普通百姓在今后相关司法案件中就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得到更切实的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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