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毒狗针偷狗 射中孕妇致一尸两命 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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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射毒狗针致人死亡案件。
2015年12月2日4时许,被告人邱某携带所购买的弓弩1把及5支毒狗针,驾驶租小轿车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从福建省晋江市出发,欲去偷狗。
邱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已怀孕七个月)住所附近的一只狗时,用弓弩发射毒狗针射狗,但却击中了正返回家中的李某某。被告人邱某见此,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李某某被毒狗针击中后,将毒狗针拔下并返回家中告诉丈夫,随后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于当日8时许死亡。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系被内装含有氯化琥珀胆碱及氯化琥珀单胆碱成分液体的毒针刺中右小腿,引起琥珀胆碱中毒导致严重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及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明知被害人在被装有危险物质的工具射击后仍有生还可能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其行为还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邱某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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