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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犯者个人信息应规范化

青岛早报 2017-12-06 07:04 大字

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淮阴区的做法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个人信息公开;二是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一出,网民普遍为之叫好,有不少网民甚至呼吁在全国全面推行。此举赢得支持,源于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的深恶痛绝,也源于公众对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之迫切愿望。

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害,法律当用非常之举。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淮阴区的做法延伸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要使之机制化、常态化,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个人信息,犹如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可以对此类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但是在对此类犯罪的被告人个人信息公开方面,也应依法规范,既要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要在必要范围内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形式,在中央层面通过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规范,便于各地统一执行。

关于职业禁止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作出具体规范,但适用的对象为“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并且职业禁止的期限也有具体规定,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所规定的职业禁止的范畴,应当在法律适用的层面予以明确。如果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将此类被告人纳入职业禁止范畴,那么今后全国法院判处的此类罪犯均应被判处职业禁止;如果不属于职业禁止的范畴,那么人民法院不得就此作出禁止令。

淮阴区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而进行创新的初衷获得了广大网民的支持,但不管是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也好,还是对被告人进行职业禁入也罢,都是十足的法律课题,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使之机制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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