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罪犯用狱警手机点白酒将其灌醉趁机逃跑,狱警被判9个月
灌醉狱卒后逃跑,这种古装武侠剧中经常出现的场景,真的在现实中上演了。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11年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的罪犯雷某,在医院病房里不穿囚服不戴手铐脚镣,用狱警手机联系外界点餐并点了一瓶白酒,将狱警灌得开始说胡话、之后去违规睡觉之机,从医院逃跑。
记者独家获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狱警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
住院罪犯未穿囚服没戴戒具 狱警没管
据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了解,该案逃跑的服刑人员雷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赤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服刑期间因患右输尿管中段结石、右肾多发结石、右肾多处积液,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2016年9月19日被湖北省蔡甸监狱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住院治疗,9月22日实施了碎石手术。
根据湖北省蔡甸监狱按照司法部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相关文件作出的明确规定,该罪犯的具体监管措施为:每天安排四名狱警为一个监管小组轮班值守,并指定一名狱警为组长,保障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向监狱监控中心和监狱领导报告情况,接受监狱领导查岗。罪犯必须配戴手铐、脚镣、非检查需要不得打开。
2016年9月23日,蔡甸监狱指定由该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何某任组长,七监区三级警长黄某、狱警李某和万某为组员,成立监管小组负责值守看管雷某。
当日10时20分,黄某、何某到汉阳医院接班值守,万某于15时到达监管病房值班,狱警孟某于19时许应李某的委托,来到病房顶替李某值班“点名”。
当时,黄某和何某已经注意到,雷某在医院里未加戴戒具、未着囚服。但他们没有按照规定,给雷某配戴手铐、脚镣。
罪犯给警察点餐点酒 灌睡狱警后逃跑
据黄某事后供述称,“那天值班的是何某、万某、李某和我。我到了病房,看见雷某躺在床上输液,身上都插着管子,没有戴戒具。按照规定,罪犯在外出就医时,应当加戴手铐和脚镣,这些规定我清楚。但因为当时带班领导何某没有提出来,还有就是雷某手臂上有针头,医生说要他多走动,我考虑到这些,就没有给雷某加戴戒具。在我值班的一整天中,雷某一直没有加戴戒具。因为护士进出频繁,我们怕麻烦,同时认为狱警在场,不会出什么问题,就没有经常关闭房门。”
9月23日17时许,罪犯雷某使用狱警何某的手机,打电话联系了晚餐并要了一瓶白酒,支付了餐酒费用。随后,狱警黄某、何某一起在监管病房内吃饭喝酒。
19时40分许,万某离开病房去别处休息。病房中,看押雷某的监管狱警只剩下黄某和何某。
22时30分许,雷某上床休息后,黄某和何某不胜酒力,在病房内违规睡觉,且未将关闭后只能从外打开的特殊病房门关闭。
黄某回忆说,点餐时,是我主动提出来喝点酒,何某也同意了,雷某点了一瓶酒。我和何某每人喝了二两多。吃完饭后,何某就通过手机向监狱监控中心报平安,然后和万某下楼去转了一会儿。“大概20时左右,何某回来了,说万某去休息了。21时左右,我们监区的孟某来到病房,他说是李某让他帮忙点名,他坐了一会,然后我和他下楼转了一圈,他也走了。到了23时,何某说我年纪大了,就叫我睡觉。我睡觉的时候,雷某还在床上看电视,没有加戴手铐、脚镣。”
狱警:看管期间喝完酒睡觉是事发原因
值班医生刘某供述称,2016年9月23日17时20分至24日上午8时是我值班。24日凌晨1时,护士过来告诉我408病房的病人(雷某)不舒服,我就开了止疼栓。当时雷某一个人在护士站旁边站着,也没有戴戒具。雷某所住的房门有时是开的,有时是关的。到了凌晨3时左右,护士打电话我说雷某跑了。
黄某表示:“到了24号凌晨2点左右,护士把我喊起来说雷某不见了,我一看雷某不在房间,何某也不在房间,就立马起来出去找,何某也跟监狱领导进行了汇报。”
其间,罪犯雷某逃之夭夭。
黄某承认:“这次雷某脱逃的原因,第一个是我在何某的安排下在值班期间睡觉,没有保持清醒状态监管雷某。第二个是我和何某没有给雷某加戴手铐和脚镣。第三个是在值班过程中违反规定饮酒。第四个是病房的门没有关。”
罪犯:狱警当时已经喝醉了说酒话
对当时的过程,雷某是这样讲述的:“当天中午和晚上吃饭,我都是用何某的手机打电话点餐,餐费我出。中午和晚上吃饭的时候,何某和黄某都喝酒了。晚上我点了一瓶酒,喝完之后,黄某还要喝,我就又打电话让餐馆送了两小瓶白酒,但何某没有让黄某喝这两小瓶酒。22时30分,黄某喝多了,说酒话,何某让我别理他。”
雷某还供述称,晚上睡觉的时候自己没有戴任何戒具,病房的门没有上锁只是虚掩着。何某和黄某睡着之后,自己从病房出来,在走廊转了十几分钟,然后乘电梯下楼逃跑了。
2016年9月29日,雷某被抓获。“我是在脱逃的第5天被抓。我认为,我能脱逃的原因是干部对我太信任,放松对我的监管。再一个就是没有让我戴戒具。”雷某说。
狱警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被判9个月
案发后,黄某自动向蔡甸监狱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值守看管服刑人员外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服刑人员雷某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以黄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他认为致使罪犯雷某逃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自己免予刑事处罚。
但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
经过审理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黄某的辩解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裁定维持原判。
(原题为《罪犯灌醉狱警后趁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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