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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娱乐虽有趣安全意识不可缺

黄海晨报 2017-12-06 07:01 大字

近年来,温泉、滑雪等活动成为备受欢迎的冬季娱乐项目,冬季的娱乐活动虽有趣,却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大家在玩耍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安全。以下几个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您冬季游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案例一

酒后误入高温温泉池被烫伤顾客酒店都有过错均须担责

案情回放

李某与朋友金某等5人入住到火山温泉度假酒店,几人一起吃了晚饭,并喝了点酒,晚餐后李某回到房间休息。当晚9时许,李某前往酒店提供的温泉泡池泡澡。当时有一个泡池充满了刚抽出的地下温泉水,该温泉水温超过80℃,尚未进行冷水稀释。李某直接进入该泡池,被烫成六级伤残。李某遂将火山温泉度假酒店诉至法院,认为酒店疏于管理,未对高温泡池采取围栏警示措施或专人管理,使该泡池处于开放状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火山温泉度假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酒店则辩称,在温泉泡池处有警示标语,李某是在酒后不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进入高温泡池,被烫伤纯属自身过错,且李某一呼救酒店服务人员立即施救,证明酒店已经尽到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责任大小,判决火山温泉度假酒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责任,原告自负15%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火山温泉度假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李某对自己受伤的结果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案例二

滑雪场碰撞引争斗致伤亡加害人获刑并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邱某与朋友在某滑雪场滑雪,其间,邱某不慎撞到肖女士,致肖女士及其朋友徐某、黄某3人倒地,徐某、黄某起身推搡邱某,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打斗。其间,徐某、黄某徒手参与打斗,邱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刺向徐某和黄某,致使黄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徐某为二级轻伤。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黄某之母、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邱某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邱某向黄某之母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向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公共场所被侵权,侵权责任并非一定由场所管理人承担,一般的原则是侵权者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对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视情况而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阻止侵权结果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

初学者鲁莽“上道”担主责滑雪场未尽安保义务担责三成

案情回放

徐女士邀请亲友前往滑雪场游玩,她在此之前从没有玩过滑雪,但仍想体验一把。谁知徐女士在滑雪时滑雪板钩住滑雪道两边的护网,当场摔倒,造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徐女士认为,滑雪场在保证游客的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为此将滑雪场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经营者支付9.9万余元。

滑雪场经营者认为,滑雪场不存在任何过错。徐女士之前从未进行过滑雪运动,她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且徐女士作为初学者未按提示请雪场专业教练辅导。此外,滑雪场内有警示牌、有请教练的场所,尽到警示、提醒的责任。

法院认为,徐女士作为从未有过滑雪经历的初学者,在从事这一运动时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性,作为初学者应在适当学习和训练后再进行运动,但徐女士未经培训直接滑雪,对于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摔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虽然在滑雪道旁边安装了防护网,但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使得滑雪板与之接触时易发生勾绊,所以滑雪场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滑雪场经营者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徐女士的合理损失,法院判决滑雪场向徐女士支付2000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场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滑雪者损害的发生,将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女士应预见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但作为初学者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滑雪场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场是否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提示牌、公示牌,以及是否在广播内播放滑雪警示信息等,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考察。如果滑雪场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结合本案,还需要提示滑雪者尤其是初学者,在滑雪中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千万不能高估自己的技术,逞一时之能将可能引发意外。

(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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