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档案“孤本”不可再生
2015年12月,朱某到某市档案馆查阅档案,看到与处理本人问题有关的档案时,引起情绪波动,为泄私愤,将事先携带的墨水故意泼向档案中有本人签字部分,致使该页档案损毁。在该市档案局调查询问时,他又隐瞒了关键环节和做案过程,直至调取了现场的视频录像,才如实交待了作案动机和过程。最后,市档案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点:档案具有历史性,冲昏头脑的泼墨行为,掩盖不了历史的真相,却给自己正在创造的历史“抹了黑”。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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