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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

鲁中晨刊 2017-11-24 23:41 大字

晨刊讯(记者 张鸿儒)11月22日,记者从莱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王海蛟以发生交通事故索要“住院费”为由,强行住入他人家中拒不离开,终触犯了法律。被告人王海蛟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6年11月6日,乔子腾驾驶小型客车与王富贵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富贵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乔子腾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富贵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富贵住院后,乔子腾协调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王富贵住院费用12000元。2016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海蛟(王富贵之子)伙同多人(均另案处理)到乔子腾父亲乔有道的家中以找乔子腾索要住院费为由,住在乔有道的家中,对其家人进行威胁谩骂,致使乔有道一家无法在家中居住。期间乔有道女儿多次到其父家中赶王海蛟等人离开,但王海蛟等人拒不离开。公安机关民警曾出警5次,进行劝离、说服教育工作,但王海蛟等人拒绝离开。同月22日上午9时许,孙欢(乔有道之妻)与女儿到家中收拾东西时,与王海蛟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孙欢被打倒在地,鼻子出血。后经鉴定,孙欢外伤致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系轻伤二级。同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海蛟等人进行传唤,并进行劝离工作,王海蛟等人仍不离开。直至同月30日王海蛟等人才自行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王海蛟方已赔偿被害人孙欢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蛟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王海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指出,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它纠纷产生矛盾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往往出现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来威胁别人,强迫他人解决问题,如果达到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程度,就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法官建议,遇到债务纠纷难以解决,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应当采取正确方式对待,依法拿起法律武器,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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