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党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处理问题探究
□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罗渝滨
目前,东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较为复杂,大致可概括分类为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一般事业编制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民事雇佣人员等。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公负伤或因公死亡后进行处理时,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处理部门各不相同。现就不同人员的工伤处理问题作简要的梳理和探究。
一、公务员与参公管理人员的工伤处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凡是符合具有行政编制、履行公职、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三个特征的机关党群团工青妇组织工作人员都属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虽不属于公务员序列但参照公务员管理,该群体因公负伤或因公死亡的处理部门是民政部门,处理依据是国家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在因公负伤处理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该群体因公负伤但伤势比较轻微够不上伤残等级时,《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没有对因公负伤性质认定的专项条款规定,民政部门无法单独就因公负伤的性质依法出具认定书,这导致因公负伤伤势轻微人员在就医诊疗后到所在单位进行费用报销时,因没有因公负伤认定书而缺乏报销依据,也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二、一般事业编制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处理
该群体发生工伤工亡的处理部门是人社部门,处理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群体在处理工伤问题时,因《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性质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都分别明确予以了规定,因此操作上比较规范,疑难困难问题则主要集中在具体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件的送达等具体程序上。
三、民事雇佣人员的工伤处理
该群体主要是指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到区属单位务工等情形。该群体与所在单位形成民事雇佣关系,故发生工伤工亡的处理部门是人民法院,处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群体在处理工伤问题时,事实认定部分由人民法院确认,伤残等级鉴定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确认。
四、机关工勤人员的工伤处理
该群体目前在新颁布的公务员法中已经没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群体,处于逐步过渡解决的状态,在涉及工伤处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中也没有关于该群体的相关规定,其工伤处理问题在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处理解决起来较为困难。因该群体属机关工人编制(非行政编制),履行机关工勤职能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故较为合理的办法是将其视为与机关形成劳动关系纳入工伤保险序列人员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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