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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家暴切忌“家丑不可外扬”可申请法律援助 或寻求妇联支持

鲁中晨刊 2017-11-24 23:41 大字

全国妇联稍早一项调查表明,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35.7%,且施暴者九成以上为男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有一年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受害者受传统思想影响,碍于面子或害怕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意味着家庭暴力行为不再是‘家务事\’了,遭遇家庭暴力时,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艳表示。

案情描述

张丽与王明结婚,育有一子。王明有酗酒恶习,还因上班期间喝酒被单位辞退。失业后,王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酗酒更厉害了,并且酒后对张丽非打即骂。张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并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

然而张丽的忍让不仅没有换来王明的回心转意,反使打骂行为逐步升级。为了躲避王明的打骂,张丽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居住,但王明酒后仍经常到张丽父母家吵闹。张丽不堪其扰想要离婚,但苦于不懂法律,而且没有经济能力,聘请不了律师,又害怕第一次起诉离婚不成,反而会遭到王明的报复,因而十分苦恼。

一天,王明酒后又到张丽父母家吵闹,并把张丽打伤。张丽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其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人体轻微伤,警方也对王明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提醒张丽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张丽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提交了结婚证、病历记录、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资料,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后来张丽在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帮助下,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原告张丽与被告王明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张丽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还判决被告王明向原告张丽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损害赔偿。

维权启示

吴江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表示,《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苏州市放宽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且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因此,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当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描述

李爱霞是某学校老师,与章明启已结婚多年。章明启自己开了个小公司,性情暴躁,时常打骂李爱霞,但李爱霞担心被亲朋及学生、家长知道后笑话,从没有声张过。

2016年的一天,章明启因为不开心,突然用烟灰缸怒砸李爱霞,导致李爱霞鼻青脸肿,脸上还被划了一条深深的伤口。受伤后的李爱霞独自一人到医院就诊,且仍然坚持上班和承担所有家务,对章明启毫无指责之意。就在李爱霞脸部伤口和心理伤痕基本愈合后,章明启又提出公司周转缺资金,要求李爱霞把娘家父母的公寓房抵押贷款,李爱霞不同意,章明启恼羞成怒,抄起身边的热水瓶就往她身上扔,并且对滑倒在地的李爱霞又是一顿拳打脚踢。

经诊断,李爱霞身上多处烫伤、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这时,身边的同事亲朋才知道李爱霞一直被章明启家暴的情况。有人建议她尽快报警,有人主张让她快点离婚,或者打当地妇联维权热线以争取支持,但是李爱霞总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同时又考虑到6岁儿子的成长,迟迟下不了决心与章明启分道扬镳。

后来,经过多番鼓励引导,并咨询求助了妇女维权法律专家,李爱霞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章明启的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并赔偿李爱霞因家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最终章明启在法官的主持下和李爱霞达成和解并同意协议离婚。

维权启示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艳表示,在法律上,对于家庭暴力的救济,对施暴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等,主要途径包括:(1)受伤在轻伤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受伤构成轻伤、重伤、死亡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予以立案,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在以上两种法律责任分别承担的同时,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施暴者赔偿其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失。(4)对于虽构成轻伤但公安部门不立案的情况,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5)另一种受害人彻底摆脱家庭暴力的方式就是离婚。

案情描述

某日,一位面容憔悴的妇女在朋友陪同下来到松陵镇妇联办公室,接待人员注意到该妇女脸上有被打的痕迹,经询问得知,该妇女今年25岁,无子女,经常与男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来访前三天又被男方殴打,当天拨打110报了警,民警现场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接待人员与该妇女交谈过程中,该妇女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等资料,想与男方协议离婚,但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自己又无经济能力,提出由男方补偿一些生活费用,希望得到妇联的支持和帮助。接待人员与男方户口所在地妇联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并在最短时间内与男方取得联系。利用2周时间与男女双方面对面交流,男方同意以经济帮助金的形式补偿给女方若干生活费用,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维权启示

松陵镇妇联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中工作人员用积极的态度与男方进行交流和沟通,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同意离婚并支付补偿费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文中案例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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