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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电梯责任保险”的ABC

黄山晨刊 2017-11-17 16:38 大字

□周友武

乘坐电梯时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因为电梯安全事故受伤而带来的就医费用该由谁担负?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近日,昆明市质监局印发了《昆明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实施方案》,并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该项目。(11月14日昆明日报)

绝大多数电梯伤人事故,关键的是电梯的质量问题,是建筑商和电梯生产企业的问题。也就是说,建筑商如果为了省钱可能采购一些质次价廉的电梯,从而容易出现问题。而电梯生产企业或由于技术不过关,或由于安装不到位,或为了省成本,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有可能生产出质量不高,容易伤人的电梯。针对电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昆明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创新建立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但这一制度有利有弊,须看清其ABC面。

从一方面来讲,电梯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确实可以有效地避免了由于电梯事故责任不明时,保险拒赔的情况。无论事故的责任方是谁,都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再去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此外,险种设置上有预付、垫付等配套机制,为处理事故提供快速的资金保障。这样,可以在第一时间解决赔偿问题,有效降低纠纷发生,保障民众的权益。

从再一方面讲,也有可能产生一些副作用。首先这个保费由谁来出?这一点,《方案》里没有十分明确。只是说电梯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人等相关方任意一方都可以投保,都可以为被保险人。这可能引来纠纷,特别是如果有的让居民出保费,有的小区则由维保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出保费,那势必会引来争议。另外,投了保险后,有人认为,有了事情,反正由保险公司理赔,使用人也有不注意保护了,而维保单位也就放松了维保,管理人也有可能放松了管理。

从另外一方面讲,如果电梯投保后,仍然由使用人、维保单位、管理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只是暂时垫付一下,那这样的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再说,谁的责任要由质监局、电梯行业专家、使用单位代表、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事故鉴定。到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搞了半天,恐怕也很难弄出一个结果来。

实际上,与其搞电梯责任保险,还不如明确电梯使用和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分别从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建立安全综合监管模式,理顺电梯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关系。明确电梯困人由谁来解救,组织救援不及时如何处罚?从而可以让更多的单位加强电梯的维护和管理,并落实专人应对“电梯困人”等情况,譬如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等,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从而让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可以倒逼更多的单位采购一些质量相对高的电梯,从而减少故障的发生。这可能比单纯的搞“电梯责任保险”更实用、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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