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老人遭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欲少赔,法院:生命平等不能扣减
年过五旬的智障老人阿耀不幸被货车撞死,其亲属将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余万元,保险公司却以阿耀是智障人士为由主张少赔。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耀亲属因阿耀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32万余元。
今年5月24日凌晨时分,何某驾驶一辆货车沿五华某国道行驶,路上车辆和行人极少,何某不知不觉加快了车速,行至某村路段时,碰撞到在公路上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智障老人阿耀,造成阿耀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阿耀亲属处理完后事后,多次向何某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何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30余万元。死者亲属认为智障人士的赔偿标准应该跟正常人的一样,不能以智障、残疾为由少赔。
货车司机何某认为其驾驶的货车已购买了保险,所有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本身就是智力残疾人,无工作能力,故其赔偿标准应异于常人,对其死亡赔偿金等应酌情扣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命是平等的,不能以撞死智障人士为由少赔。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故不能以死者是智障残疾人士无工作能力为由要求扣减。综合考虑各项赔偿标准和双方过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耀亲属因阿耀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智障人士也与常人享有一样的法律权利。在遭遇交通事故致残或致死时,理应得到应有的赔偿,包括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样都不能少。不过,因其确实存在智障,缺乏劳动能力,误工费等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原题为《智障老人遭车祸致死 因智障可少赔? 法院:生命平等不能以智障为由减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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