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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监管不能“打折”

来宾日报 2017-11-13 11:08 大字

为让消费者在“双11”可以放心地买买买,近期,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等多个部门密集出招,针对虚假折扣、有价无货、假冒伪劣、快递爆仓等乱象采取各类行动和举措,对今年“双11”进行全方位规范。(11月3日中新网)

“双11”先涨价后打折,这是多年来不少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段,在今年“双11”,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要求各地提前采取行政告诫、联合座谈约谈、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警示宣传、强化监测监管等方式,督促指导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组织者和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不得先涨价再打折,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

但令人遗憾的是,多个部门的联合监管方式,表面上看起来有气势、有声势,实际上只是提示性的,没有拿出实实在在的内容。这个“要求”里面既没有“先涨价后打折”的界定标准,也没有对这种行为是否已经属于涉嫌商业欺诈有一个明确的定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更没有消费者发现此事后,如何处置,如何维权等。

“先涨价后打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譬如:“双11”前多少天内涨价,涨多少、打多少折才算“先涨价后打折”?同时也要明确“先涨价后打折”这种行为应该承担的后果。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那就算有关部门出台再多的“意见”,也对商家没有什么威慑作用。最后是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有关部门表面上算是把工作做到位了,商家也把钱赚到手了,而最后吃亏上当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其实,对于“先涨价后打折”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对比等很容易监测到,问题是有关部门是否真的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去查,做到监管方面“不打折”。实际上,最高法院在多年前就已明确,“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如果有关部门发现“先涨价后打折”后,责令商家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去补偿消费者,并对商家进行“双倍”的罚款,哪个商家还敢搞“先涨价后打折”的把戏。

当然,消费者也不能把查处“先涨价后打折”这一行为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而是应该靠自己去识别,在“双11”前,就应该将自己喜欢的商品“收集”起来,把当时的价格等记录在案,到“双11”时,看看其有没有涨价,如果没有涨价,看其打了多少折,通过预先准备、综合判断,确保自己还被蒙骗,能够在“双11”时购到称心如意的商品。

另外,如果消费者购到了“先涨价后打折”的商品,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如果商家不退还违规涨价多出的钱,或者不愿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点“差评”等对商家进行“惩罚”。□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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