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闯红灯出事被认定全责,应从新闻走向常态
不管有没有过错,机动车都要赔偿。这估计是绝大多数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一种由来已久的印象。但目前这一情况正有所改变。
澎湃新闻13日从浙江杭州市交警部门获悉,该市萧山区警方日前处理了一起电瓶车与车辆相撞致骑车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认定受伤的电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责,该驾驶员不仅要自负自己的医药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对方轿车的修理费用。
监控及当事人口述均证实,在事发时,电瓶车驾驶员不仅左手拿着手机边打边开,同时在临近事发路口时,无视眼前的红灯,直接闯灯而行,使得绿灯正常行驶的汽车刹车不及,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因此,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
按理说,这不过是一起很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也非常清晰,几乎不存在争议。可现实中,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时,要划定责任往往显得没那么简单分明,交警最终认定非机动车全责的案件少之又少,由此也引发了社会的争议和讨论。
在法律规定层面,其实并不存在着无论何种情况,机动车都要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并不等于必须承担责任,因为这一规定本身也包含了“零”赔偿责任的可能。
考虑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和责任承担力度上的“强弱”差异,设置“百分之十”条款,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一方面,因为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具有更强的责任承担能力,在责任认定上,交警稍稍向非机动车一方作倾斜,符合法律的人性化和扶弱抑强原则;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从参与交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上讲,机动车的外部风险性更大,也有着更多的路权支配,相应的对其遵守交规的约束也要更强,那么,设置“兜底”责任,也符合比例原则。
但纵是如此,在事故责任认定上,还是应避免走向极端,过度放大无过错情况下的机动车责任。法律对于“相对弱者”的保护,不应该超越主体平等遵守法规的界限。这里面的“分寸感”很重要,若忽略具体案件中的过错情况进行定责,而一味要求机动车承担责任,便可能产生一种反向刺激,即“放任”非机动车放松安全警惕,弱化交规意识,从而加剧事故的发生概率,不仅有损正常交通秩序,实际上令非机动车置于更危险的境地,违背了保护“相对弱者”的本意,也伤及公平。
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要严格依据事故中的具体过错程度来认定,不应该事先设限。如这起事件中,抛开机动车无故错的前提不说,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仅一边骑车一边打电话,还闯红灯,明显属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对此情形作出全责认定,不过是基于客观事实,也是对非机动车行车安全的必要警示。希望,非机动车被认定全责的事,以后不再成为新闻。
当然,至于“该驾驶员不仅要自负自己的医药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对方轿车的修理费用”,这个能否落实,还得靠双方协商,乃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毕竟,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于法律判决。现实中,综合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也不乏交警虽然认定非机动车全责,但法律依然判定机动车作出适当赔偿的案例。而这,或也正是交通责任判定的复杂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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