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说①|杜万华:在家事审判改革上下苦功,救治危机婚姻
【编者按】
2017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决战之年”,即将“打扫战场,清理死角”。
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的18项改革任务已全部完成,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也已全面推开。
五年来,法院系统在改革方面作出一系列探索: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在反思中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家事审判更注重对危机婚姻的救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探索跨区划管辖破除地方利益;法院内部改革对自己“动刀子”;作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承诺,消除执行不作为,让执行长出“利牙铁齿”。
如何让改革成果落地生根?如何直面改革的困难和问题,避免少走弯路?
十九大召开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了最高法五位亲历改革的中国二级大法官,以期为中国法院司改进程留下注解。
本期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资料图
“家事无小事,蕴含治国理政大道理”
澎湃新闻:去年4月,最高法决定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您如何看待家事案件?
杜万华:我从事法律学习、教育、研究和司法审判工作近40年,其中到最高法工作21年,其间主要从事民事和商事审判的工作,经手了各式各样的案件,见识了形形色色的人。
家事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大道至简,它蕴含着治国理政的大道理。家事无小事,家事即国事,它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休戚相关,很多看似严重的社会问题,追本溯源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澎湃新闻: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这意味着什么?
杜万华: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4年递增。2003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量为69万对,2016年增涨至348.6万对。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也持续上升,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
如果将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与法院判决离婚的数据相加,全国每年的离婚数量相当惊人。以2016年为例,一年就有将近500万对夫妻离婚。离婚涉及的人群既包括孩子,也包括双方父母,有的还包括兄弟姐妹,粗算一下一年涉及到的人数或能达到5000万人。
这个数据是惊人的,也是令人担忧的。当我国的婚姻家庭处于一种躁动不安的状态,也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存在大量不稳定因素。伴随着离婚数量的增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残疾人保护等问题,它们都给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和冲击。
“家事审判改革要下苦功,救治‘生病\’婚姻”
澎湃新闻:司法实践中,涉未成年人问题往往是能否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关键,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被放在家事审判的首位,为什么?
杜万华:据统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70%左右生活在单亲家庭、不和谐家庭中或者属于留守儿童、城市流动人口。
2015年在云南曲靖法院判决了一起两名离校高中生在九天之内为了财物疯狂作案,连杀七人的案件,这是何其凶残啊!还有一个17岁的少年,仅仅是从小说上学会了一刀毙命的方法,就接连杀害了五个人。
这些案例的背后,我们看到,由于失去家庭温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一旦染上不良习气或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
面对这些严峻的社会问题,我深深感到人民法院要在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的工作上担当起更多的职责,要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上下更多的苦功。
实际上,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高法着力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力求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在以往,当事人一说愿意离,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当下会有哪些转变?
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有其特殊之处,它是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伦理关系和情感因素等方方面面的。在一般民事案件处理中,法庭为查清案件事实,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并当庭质证,以便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但是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我们会看到这样的场面:法官通常会问原告为什么要起诉离婚。这时,原告会举出一大堆对方对自己如何如何不好的事实。被告见原告作践自己,往往也会不甘示弱,也对原告进行“控诉”。
这种互揭伤疤的指控,一来二往,不仅没有弥合双方的裂痕,反而放大了问题。当法官问当事人是否要离婚,在气头上的原告往往会说:“日子没法过了,必须离婚!”而被告针锋相对:“离就离呗,离了谁还不活了?!”这种场面是大多数法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场面。
在许多国家的民事审判中,法庭通常要贯彻一个原则,就是“禁止反言”原则。意思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说的话要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反悔。这个原则在财产类案件的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中是否适用?据我们了解,在离婚案件的法庭上,当事人情绪化的宣泄所占比重相当大。
如果我们按照“禁止反言”原则,按照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判决离婚,许多不该离婚的家庭就会以法律的名义解体了。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必须改革!
澎湃新闻:你曾说过,家事审判改革中将增加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职能,这一职能如何与婚姻自由相协调?
杜万华:当然,我们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不是说婚姻不可离异。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已经死亡,应当在查明事实以后,该判决离婚的,还应当判决离婚。如果出现了婚姻危机,应当对危机婚姻进行救治。
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就是要明确家事审判的职能不仅具有裁判职能,还应当具有对婚姻的救治职能。人民法院不仅是死亡婚姻的解救场所,更是治疗生病婚姻的医院。
“法官需要有人文关怀,死亡婚姻不适用‘冷静期\’”
澎湃新闻:今年7月,最高法院与15个部委共同签发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这一制度如何运行?
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这是一项结合了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
它是如何运行的呢?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可以先由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专业心理学、社会学专家共同组成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相对全面的了解和调查后,综合判定该段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真正死亡。即使在进入审判程序后,如果发现该段婚姻关系还有挽救的余地,法官还可以请专业人士对当事人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和劝慰,从而挽救问题婚姻。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家事审判改革迈出的一大步。许多法院与当地民政部门、妇联、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创建了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超过80%的试点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或者达成了合作事项。同时,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也成效良好。
澎湃新闻:多地陆续探索建立“感情冷静期”制度,这对挽救危机婚姻效果如何?
杜万华:江苏徐州贾汪区法院有一例让我印象深刻的案件,夫妻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5年的时间里有了两个儿子。但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女方经常与婆婆发生争吵,慢慢夫妻俩也产生了矛盾,都有了离婚的想法。
在向法院提出离婚后,贾汪法院安排了庭前调解,由于当时双方都在气头上,没有调解成功。但家事法官没有放弃,认为这桩婚姻只是产生了危机,于是没有出具离婚调解书,而是对其安排了40天的冷静期,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
在冷静期间,法官带着夫妻俩回顾了恋爱过程,包括相遇、婚礼的细节,又仔细询问了双方的工作状况、两个儿子的养育过程、婆媳关系及以后的打算等等。在这个过程中,丈夫和妻子缓解了情绪,也平定了心情,最终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诉讼。
在我看来,只要能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深入了解他们矛盾根源,也许就能挽救一个家庭,这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
澎湃新闻:如果一桩婚姻已经在破碎的边缘,还需要冷静期么?
杜万华:冷静期并不适合死亡婚姻。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在使用冷静期的时候过于机械,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离婚,只要起诉到法院,我就判你不离或者动用冷静期,而不去设身处地考虑两人离婚的原因是什么。
当一段婚姻已经死亡,通常情况下应当依法结束这段婚姻,而不是耽误人家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这才符合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宗旨和本意。但是问题也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婚姻已经死亡,判决离婚没有问题,但也要把握好时机。如果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强制判决会导致极端事件发生的,那法官还得认真做工作,尽可能钝化矛盾,在时机成熟时再解除婚姻关系。我想,法院只有充分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并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才能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探索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弘扬道德价值理念”
澎湃新闻:除了司法改革法官专业化、精英化的改革方向,还有学者呼吁,家事审判机构和程序亟待专门化,您怎么看?
杜万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专业的机制需要专业的执行人员。表面上看起来,家事法官只是在处理一些家长里短的琐事,但实际上,他们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还需要拥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还要对社会学心理知识有所了解。这就需要我们对家事审判机构和队伍专业化进行改革,要建立一套依托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健全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践中去探索出一套符合家事关系特点的家事审判特别程序。
澎湃新闻:家事审判改革还有哪些待解之事?
杜万华:经过这么多年来人民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不少危机婚姻得到挽救。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每一个家庭背后都有不同的故事。通过这些故事,我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问题家庭的成员,他们的家庭成员角色往往不清,行为规范模糊甚至错位,往往不知道如何去为人父、为人母、为人子。
有些甚至出现将工作单位的领导等社会角色搬到家里来,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家庭矛盾,甚至出现家庭危机、婚姻危机。很显然,我们的家事审判工作,应当在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加强家庭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的建设。
法治建设与道德弘扬密不可分。在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一条就体现了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将作为整部《民法总则》的核心和灵魂存在。
在下一步的改革试点工作中,有一点需要引起重视,那就是无论是家事调解员还是家事审判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时,都要考虑如何在调解或审判中去积极引导当事人树立基本的道德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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