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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姆”标准须以合法为基本前提

南国早报 2017-07-08 16:28 大字

□重庆张智全

不可否认,个别“黑保姆”种种令人发指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实可恨,但据此将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者一律挡在家政服务的就业门槛外,显然有失偏颇。一个人有违法犯罪前科,并不意味着其终身将与违法犯罪打交道;同样,一个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也不意味着其今后不会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这种“一刀切”式的做法,僭越了法律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相关规定,于法无据。

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为防止个别“黑保姆”针对雇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发生的悲剧,将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者拒之于家政服务业之外,直接抵触了宪法法典。无论其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不能以此为借口,侵犯那些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者在家政服务业的劳动就业权。

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才能实现良法的善治。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保姆,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劳动就业规定,都应和正常从事家政服务的保姆一样,依法享受法律对其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就业权利。这个前提不能颠倒,也不应该颠倒。仅仅因为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就将这类群体的劳动就业之路予以堵塞,必然会在无形中给他(她)们贴上歧视的标签,甚至会有可能因此而产生新的社会不和谐因素。

客观公允地讲,在“黑保姆”针对雇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对“黑保姆”从事家政服务的职业准入门槛予以规范,是遏制家政服务市场野蛮生长状态的基本要求,完全有必要。特别是在有关“黑保姆”虐待老人、殴打儿童、盗窃雇主财物、甚至纵火故意杀人等极端个案不时见诸媒体的情形下,对“黑保姆”从事家政服务设置科学合理的禁止性门槛,更是客观现实所需。

然而,凡事都有一个“度”的问题。在法治社会,这个“度”的标准,就是在合理的同时还必须合法。一旦超越了某个“度”,就可能适得其反。以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作为“黑保姆”的认定标准,既偏离了合理的“度”,又僭越了法律,绝不能让其任性地窜出法治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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