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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网约车肇事 商业三者险免赔

来宾日报 2017-07-04 05:01 大字

去年7月28日下午,张先生驾驶其自有轿车接送网约车乘客,行驶过程中与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程女士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先生驾驶的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程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15800元。

对程女士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2万元以内)赔偿这没有争议,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曾祥伟律师认为,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车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本案中,张先生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即滴滴出行),显然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张先生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法律法规】《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提示】私家车随意改变用途为网约车,存在一定的风险。网约车的运营,方便了行人出行,对车主而言也增加了收入,好处看得见。但其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出事故后的保险理赔方面,应当引起车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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