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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拔出车钥匙,他人乘机驾车酿事故,车主受连累

左江日报 2017-07-01 15:29 大字

律师同志:

我家门口是一条公路。三个月前,我驾驶小车回家取东西时,觉得时间短,所以在下车后未拔出车钥匙,也未关好车门,只是熄了火并拉了手刹。期间,邻居李某觉得好玩而上了小车,并启动前行。岂料,仅行驶700米左右,便将一名行人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9万余元赔偿费用后,反过来向我和李某全部追偿。请问:在李某未经我许可偷开小车、损害完全系李某个人所致、事故责任与我无关的情况下,我究竟是否应向保险公司赔偿垫付的费用?读者:陈智萍陈智萍读者:你应当向保险公司赔偿一定的垫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分别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综合上述法条,简单地说,就是对于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是在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否则,只要车主有过错,照样必须为损失买单。与之对应,在本案不存在小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情况下,你作为车主,小车的第一管理人,本身具有妥善保管好小车、不将小车置于失控状态、不让他人随意取得的义务,可你却在车辆未使用、置于门前马路边上的情况下,未拔出车钥匙,也未关好车门,使车辆处于实际失控状态,对他人可能驾驶小车并导致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恰恰是因为能够轻易取得、启动、驾驶该车,才导致交通事故。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你存在过错,也决定了你必须承担约30%的赔偿责任。律师: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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