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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意外致死 酒友被判担责 法官提醒———同桌喝酒这四件事千万注意

桂林晚报 2017-06-30 11:00 大字

前不久,灵川法院大圩法庭审理了一起意外死亡案,值得所有喜欢在酒桌上劝酒的人警醒。死者和朋友饮酒后驾车发生意外致死,家属一纸诉状把同桌酒友都告上了法庭,索赔12万元。最终,法庭做出判决,酒友需担责。今年6月24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酒后出事故酒友成被告

去年9月20日零点左右,灵川的陈某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两轮摩托回家,在大圩附近遇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临时停车。

可是醉眼蒙眬的陈某根本没有注意到临时停车的半挂牵引车,与其右后部相撞,受伤倒地不起。虽然后来被送往医院,但因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调查确认,事发之前陈某与朋友相约外出饮酒,酒后陈某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经检验,陈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43.58mg/100ml。

陈某在家里是顶梁柱,意外死亡让一家人陷入悲伤。家属认为同桌的酒友劝酒是导致陈某酒后驾车的原因,且他们没有尽到保护醉酒者责任,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也没有进行劝阻。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将当天同桌饮酒的另外两人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合计12万元。

同桌酒友被判担责10%

今年4月份,该案在灵川法院大圩法庭进行审理。法庭认为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确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此案的陈庭长说:“同桌酒友与死者共同饮酒,作为共饮者,在其饮酒后应当尽到扶助、注意、提醒义务,并进行有效的照顾、护送以保证安全。但被告显然没能劝阻和制止死者酒后驾车,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另一方面,死者和酒友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明知过量饮酒、酒后驾车的危害,陈某未能约束自己的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对事故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法庭判决,两名同桌酒友共同承担10%的事故损失责任,共计1.7万余元,其余损失由事故男子家属自行承担。

今年6月24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四种情节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句话叫“无酒不成席”,我们身边还是会有一些需要饮酒的场合。那么,酒局中有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做的呢?

对此,陈庭长提醒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4种情况,劝酒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大家必须严格避免的饮酒行为。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另外,醉酒者酒后驾车却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劝酒者也是要被追究民事责任的。

记者陆鑫通讯员陈荣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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