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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小聚乐酒后车祸悲

池州日报 2017-06-13 04:00 大字

午夜,沉闷的天空突然雷声大作,狂风四起,电闪雷鸣,大雨将至。一辆二轮摩托车在乡间公路上疾驰,突然,“砰”地一声,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绿化树木,飞出了数十米,车上的人翻滚倒地。

“不好啦,有人出事啦。”120救护车、警车呼啸而来,打破了乡村的宁静。

不幸的是,人还是去了,出事的是村里的江某。交警部门鉴定:江某死亡是一起酒后驾驶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江某媳妇说;“老江到老表张某家喝顿酒后,就这么没了,不管怎么说,张某都要负责。”“这可怎么办啊?我也没有想到会出这事啊!”张某愁云惨雾,欲哭无泪。“大家都是亲戚,都不想出这事,各家都有各家的困难,要不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同志说道说道?”村主任征求江某媳妇意见,江某媳妇点点头。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汪站长将大家召集到村委会。江某媳妇在一边抹眼泪,张某以及当天吃饭的刘某、蒋某和潘某坐在一旁抽烟不吭声,汪站长首先打破僵局:“江某走了,大家都不想出这事,今天把大家喊来,想把这事妥善解决,大家说说吧。”张某说:“老江出事,我很难过。我那天请老江喝的是自家酿制粮食酒,他也就喝了二、三两,桌上没有人劝酒。这事刘某、蒋某和潘某可以证明。”

刘某、蒋某和潘某说,张某请我们来陪他老表喝酒,喝完后,张某上床睡觉了,让我们三个人陪他老表打麻将。快11点时,江某提出要回去,我们还劝他不要回家,他硬是不听,要赶回去。

汪站长说:“不管怎么说,交警部门认定江某为酒后驾驶,张某是饭局的组织者,刘某、蒋某和潘某是共同饮酒人,在江某饮酒时和饮酒后应尽到提醒、护送和通知其家人的义务,但你们任由江某饮酒后独自骑车回家,又没有电话追踪了解江某是否安全到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老江媳妇说:“大家是亲戚,我也不想闹到法院,老江在家是顶梁柱,现在他没了,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得赔偿十万块钱。”

张某说:“我愿意承担责任,可表嫂你也知道,我家里真的很困难,出不了那么多。”

汪站长说:“大家都是亲戚,今天的调解就是要最妥善地解决赔偿问题,根据咱们这情况十万元要求过高,五万元左右是正常合理赔偿范围。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酒后骑摩托车回家的危险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某分两次赔偿江某亲属人民币肆万元,江某亲属放弃追究张某及参与陪同吃饭人员刘某、蒋某、潘某等人的民事责任。

【案件点评】俗话说“无酒不成席”,酒文化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传统,亲朋好友相聚,难免以酒助兴,开怀畅饮。正常的饮酒,是大家认同的情谊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若共同饮酒中,存在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损害等情节,以致出现伤亡情形的,则道德调整的情谊行为就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侵权赔偿问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等未将江某安全护送,未对江某酒后驾车有效劝阻,以致江某发生车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池州市司法局 程洁 董言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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