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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跳楼主人担责 恰当不?

广西日报 2017-06-09 07:15 大字

观点集萃

事件:据《法制日报》报道,25岁的陈先生 

邀请同事芳芳到自家做客、聊天,但没想到,转身没几分钟,情绪低落的芳芳就坠亡了。虽然警方介入侦查时,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但日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承担20%责任,赔偿8万余元。

微评:知道朋友心情不好,特意请她来家里坐坐,并且在她来了之后,开导她陪伴她。陈先生所做的,没有不妥之处。而芳芳跳楼之时,陈先生并不在她身边,他去厨房准备水果了。陈先生是人不是神,怎会料到年纪轻轻的芳芳一心寻死?料不到,怎么防?试想,如此判决之下,面对心情不好的同事、朋友,大家只能敬而远之。 

(职员孙曙峦)

微评:陈先生虽应尽到安保义务,但这安保义务,也该是合理限度范围以内的,而不能是无限的。若是经法院调解,陈先生给予芳芳家人一定人道主义补偿,倒也罢了;如今判决陈先生承担20%责任,赔偿8万余元,未免不合情理。 

(自由职业者于立生)

微评:在这起案件中,也许如当事人所言, 

朋友跳楼是因被单位领导批评而想不开,但并不能就此排除主人存在的过错,因为跳楼者事前没有任何轻生的征兆。在这种状况下,法官推定在客人跳楼事件上主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让主人承担少部分责任,并不荒唐,更不是和稀泥。

(时评人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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