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解释严惩人肉搜索侵权 卖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罪
◎名词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数字
一年发生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近500件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是哪些行为才属于“情节严重”?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违法所得的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基于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因此《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也就是说“内鬼”将从严。
此外,是否有前科也是判断的标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也属于“情节严重”。
当因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个人信息数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上面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的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购买信息去推销如何量刑?
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运营者泄露如何追责?
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何种情形能从宽处理?
《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解释》第十条专门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据新华社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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