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法院巧用执行思维引入审判工作效果好
2016年7月16日上午,陆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母亲、侄女与吕某驾驶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在十字路口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吕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陆某等3人将吕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宁明法院,要求吕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杨法官对案情认真分析,考虑到赔偿金额较大,且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特别是被告吕某始终怀着消极的情绪。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到3名原告今后的治疗与生活,尤其是在事故中受伤的陆某欣才三岁,今年就要上幼儿园。为此,杨法官多次与吕某耐心沟通,引导他摆正积极赔偿的心态,并将执行思维贯穿该案审理之中。为了安抚受害方的情绪、化解双方矛盾,使案件顺利了结并有赔偿款项的可行性,杨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庭后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某7000元,赔偿黄某3000元,赔偿陆某欣110000元;被告吕某赔偿陆某欣270000元。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的“老大难”。为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该庭融入执行思维,与被告方释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引导督促被告方主动履行义务,有利于双方化解矛盾。该庭在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截至4月26日,该庭今年以来案件结案率73%,调解率达60%,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梁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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