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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玩笑

内江日报 2017-05-04 00:00 大字

陈某与吕某是同在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的好友。然而,陈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和吕某开个玩笑,居然让吕某丢了性命。

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玩笑?

2017年2月28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对吕某死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 高波

一个玩笑,夺去了好友生命

2017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许,隆昌县人民法院法庭。

今年35岁的陈某一脸沮丧,心里充满了悔恨和痛苦。半年前,同在一个车间工作的好友吕某因他的一个玩笑而失去了生命。

受害人吕某比被告人陈某小四岁。事发前,他们在隆昌某食品加工厂同一车间工作。陈某说,因为入厂时间差不多,又相识多年,所以他们的关系比较要好,平时也经常开玩笑。

陈某所在车间负责加工食品的包装塑料瓶。由于生产环境特殊,有些角落必须用高压气机来清理。2016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正在车间内用高压气机空气软管吹扫地面灰尘,当吹至配料室门口时,遇上被害人吕某从配料室走出,陈某便与其开玩笑,将手中的高压气机空气软管吹向吕某,并问吕某“爽不爽,还要不要再来”。接着,陈某又走向吕某,并排站在吕某右边,基于恶作剧心理,用左手拿高压气机空气软管头朝吕某肛门位置吹去。此时,吕某高呼“救命”,同时扭动身体倒在地上,陈某看到吕某的肚子涨了起来。

陈某回忆称,他当时只是想跟吕某开个玩笑,便用高压气机空气软管对着他屁股吹了一下,却完全没有想到,气体通过吕某的肛门进入到腹腔内,造成了吕某的内脏、肠破裂,以致严重感染,后经医治无效,于事发7天后死亡。

后经鉴定,吕某系外伤性直肠破裂后继发感染性休克,致使造成多器官衰竭后死亡。

法院认定,被告人因过失致人死亡

在吕某出事的当天,陈某主动向警方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吕某死亡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隆昌县公安机关对陈某执行了逮捕。2017年1月18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28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基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采纳了被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官告诫:开玩笑要适可而止

庭审现场,被害人吕某的妻子坐在庭审席上不停流泪。受害人的家人称,半年前发生的事情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场噩梦。就在事发的头一天,吕某才向家人宣布他已成为工厂后备干部的喜讯。当全家人准备为吕某庆祝的时候,吕某却突然遭此厄运。事发后,受害人年迈的母亲一直承受着丧子之痛,天天以泪洗面。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在最后陈述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宣判后,他来到吕某的妻子身边,道出了自己对吕某家人的愧疚,并表示将尽最大努力来弥补自己给吕某家人造成的痛苦。面对被告人陈某的诚恳道歉,受害人家人对陈某选择了谅解。然而,面对这样的结果,对于吕某的家人而言,即使陈某再努力弥补,也不如亲人的陪伴。

“一个玩笑,葬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也毁了这个家庭的幸福。它留给世人的警示无疑是深刻的。”隆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夏明华说,朋友之间开开玩笑,确实能够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但玩笑一旦开过了头,就会像陈某一样,发生自己不该发生的结果,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为此,奉劝平时爱开玩笑的朋友,开玩笑一定要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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