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跨年清零是双输规定
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据5月2日《北京晨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见不支付工资,且自动清零的做法是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所以“年休假跨年清零”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是对职工正当权益的侵犯。因而,当我们在休年休假过程中,如果也遭遇此类条款,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违法的规定却成为通行的潜规则,一是不少职工并不知道年休假跨年自动清零不合法,二是即使知道也不敢冒丢工作的风险维权。这就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作为,做好法律与相关规定的普及工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捷通道与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同时还应该主动深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查看是否存在违法的规章制度,并向管理者阐明维护员工正当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制止侵犯职工权益行为的出现。
年休假跨年自动清零,既让职工多工作又不需要额外支付工资,企业貌似占了便宜,其实不然。年休假自动清零的一个后果,就是职工年底扎堆休假,很多单位因此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甚至“瘫痪”,这难道不比次年补休年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代价大吗?此外,企业处心积虑地想在职工身上占便宜,也无助于职工向心力与归属感的培养,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发展。
因而,打破年休假跨年清零的潜规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也应该是企事业单位与管理者的主动作为,唯如此,职工们才能更好地享受休假的权利,单位也才能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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