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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自己车轧死“三责险”赔不赔?

都市女报 2017-05-03 15:10 大字

□见习记者 万秋悦

被害人吴某系运输专业户,于2013年购置仓栅运输车一部,用于运输经营,已向保险公司为本车投保了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016年4月22日,吴某驾车在某物流园内修车后,车辆无法启动,吴某在驾驶室外启动后,车辆滑行,随后吴某即追逐,车辆在滑行中与停放的其他车辆车尾部相撞,导致吴某被本车左侧车体挤轧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吴某家人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分别报了案。经交警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吴某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人向保险公司多次请求“三责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害人系“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后协商无果,吴某家人向法院起诉索赔。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

本案被害人在事发时已离开驾驶室,离开车体,失去了对该车辆的操作和控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符合交强险理赔的条件。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针对第三者的范围,未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对第三者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故对死者应予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主张将所有曾在该车内的人员均视为本车上人员而拒绝赔偿,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

律 师 名 片

任迎春,现任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妇女维权团成员,山东省妇女维权团副团长,山东省司法厅法律宣讲团主讲成员,山东省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济南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委员,济南“迎春律师老年法律维权站”负责人。

擅长金融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担任多家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荣获“济南先锋律师”、“泉城优秀青年律师”、“槐荫第八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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