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不能等同旅店, 芝罘一业主违法经营被拘留
当日,芝罘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南大街派出所联合行动,对辖区公寓式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在一公寓的交易记录中,民警发现了疑点:这个公寓的入住押金单上有日租和短租客人押金记录,遂将该公寓法人孙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查,孙某是辽宁人,公寓是2016年底转让给她的。面对民警掌握的交易记录,孙某交代,明知公寓是提供长期房间出租的,但是为了经济利益,她在只是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为“某某宾馆”、并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偷偷地从事旅馆业的相关业务。
在对公寓进一步检查中,民警还发现,租客中一男子王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进行尿检,尿检结果呈阳性。
目前,孙某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和罚款500元,吸毒男子王某被芝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针对这一问题,南大街派出所还立即召开了辖区公寓治安管理会,组织业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并通报了这起案件。希望业户以此为戒,合法、合规从事公寓出租业务,公寓的经营性质为房屋租赁,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日租、短租。最后,还与业户签订了《南大街派出所公寓治安管理责任状》。■相关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将予以取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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