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醉亡 同饮者该担多大责任15年来判案表明过度饮酒者多自担至少八成过错责任
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多数被判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及以上的责任比例。
案例
1
重性酒精中毒死亡家属告同饮者败诉
张某与同事程某、陈某、贺某、李某一起饮酒,晚上喝了七八两二锅头,之后张某就自行伏在饭桌上了。大约10多分钟后,同事发现其呼之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
次日1时,张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性酒精中毒。两天后张某死亡。
张某家属以张某4位同饮的同事有过错为由,将他们诉至法院。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张某长期饮酒,对饮酒过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有一定了解,但其与同事饮酒时未足够注意,导致自身酒精中毒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因张某家属未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同饮同事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等过错或过失的行为,故同饮的同事对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过度饮酒者多自担主要责任
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法官张慧聪表示,经统计,传统的涉饮酒类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朋友、同事等一般亲友关系之间,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为70%。
而且此类案件中,过度饮酒者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是明知的,但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即便自身为最大的受害者,仍应就过度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数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本人也要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及以上的责任比例。
案例
2
血压高喝酒不听劝雇主被判适当补偿
李某自家建房时,将工程包给了杨某,杨某组织刘某、蔺某等人施工。中午11点,雇主李某请所有工人在家中吃午饭,杨某等9人和蔺某同桌。李某敬酒一圈后,大家都自斟自酌,没有敬酒、劝酒。这期间,蔺某声称自己血压高,但仍坚持大量饮酒。李某及其家人和其他工人都多次劝阻,可是没有效果。
蔺某醉酒后,中午1点李某通知蔺某的女儿将蔺某送回家。下午两点,蔺某的家属发现蔺某脸色发白,但没有理睬。
晚上7点,家属觉得蔺某呼吸异常后将其送医,但蔺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之后,蔺某家属将杨某告到法院,并明确不对李某及同桌饮酒者杨某等9人主张侵权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蔺某明知道自己血压高,还在别人多次劝阻后继续喝酒,导致了酒精中毒死亡,其放任自己大量饮酒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家属在知道其醉酒后疏于照顾,送医时间较晚,对蔺某死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虽然杨某与蔺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蔺某不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死亡,不过做工期间午饭与雇佣活动相关,因此出于公平原则,判定杨某作为雇主,应当给予死者蔺某的近亲属适当补偿,法院酌定补偿2万元。
点评补偿责任多只用于劳务关系案中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9条都对补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张慧聪法官认为,补偿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这类责任不要求当事人有过错行为,理论基础为公平原则。
但是经过统计发现,以2009年为分界线,2009年以前的此类案件对于补偿责任的适用较频繁,而2009年之后此类案件较少涉及补偿责任的适用。而且公平责任集中适用于雇佣、帮工、劳务关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及以饭店等营利场所为被告的涉饮酒类侵权案件。
案例
未及时送医救治同饮者共担责15%
3
宋某和朋友王某、同事晁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4人共喝4瓶一斤装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和一些啤酒。王某喝了约一斤二两白酒,饭后出现醉酒状态。宋某三人便将王某送回单位宿舍。当天凌晨1点左右,晁某发现同宿舍的王某没有打鼾,故此报警。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王某家属称,王某平时经常喝酒,白酒酒量一斤左右,身体很好。但其家属未提交证据证明宋某、晁某等人有灌酒、劝酒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对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
不过,王某酒后已经出现了醉酒状态,宋某等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没有及时将王某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王某酒精中毒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法院确定王某本人承担85%的过错,而宋某等三人各承担5%的过错。
点评
同饮者需履行适当照顾和救助义务
“共同饮酒者需在饮酒期间行为正当,而且发现过量饮酒者醉酒后表现异常后,需要履行适当的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张慧聪法官认为,这类案件中,共同饮酒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其过错行为集中发生在两个阶段:
一是在饮酒期间,共同饮酒者不当劝酒、斗酒、强制饮酒行为;另外一个是在饮酒人醉酒后,共同饮酒人未及时将醉酒者送到适当的休息场所,在醉酒者产生异常表现(如昏迷等)后,没有及时送医、报警或者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等。
不过,张法官也提到,这类案件所涉多数饮酒场所不存在监控录像,导致案件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无法查明。由于证据原因,30%的案件最终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裁判。
法官提醒组织饮酒方不要不当劝酒斗酒
小酌虽怡情,醉酒却伤身。这类案件中过度饮酒者多因此重伤或死亡,饮酒者家属多难以接受这一结果。而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则多从传统理念解读,认为自身不存在主观恶意及过错行为,故而无法接受过度饮酒方提出的高额赔偿。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必然影响本来和睦的亲友之情。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将成为此类事件的受害方。
对此,法官建议,工作应酬、亲友小聚,如需经常饮酒,饮酒者应定时体检,了解自身身体情况,在饮酒过程中需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及平日酒量,饮酒过程中一旦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饮酒,并前往医院就医。同时,作为组织饮酒方或同饮者,不宜为了聚会氛围等事由不当劝酒、斗酒,若有人在饮酒过程中表现异样,可能危及身体健康,应及时将其送至有成年家属在家共居的家中休息,严重者应及时就近送医。
而在这类事件发生后,受伤者应先行就医,防止损失扩大。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者,家属应及时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如果过度饮酒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与家属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应正视自身的过错问题,并梳理饮酒事件中的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在确有证据证明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损失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与有过错的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合法维权。
由于这类案件属侵权类案件,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因此张慧聪法官建议,受害人即过度饮酒方应提供证据证明3项内容:一是行为人即同饮者或组织饮酒方有过错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即同饮者或组织饮酒者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即过度饮酒者的过错或者第三人比如饮酒场所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那么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即同饮者或组织饮酒者承担的责任。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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