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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撞倒路边老人狗主人赔偿近两万元

广安日报 2017-05-03 06:13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9日下午,前锋区一名年过七旬的老人唐某在回家途中,被一条突然蹿出来的狼狗扑倒在地,导致骨折。

事故发生后,狼狗主人只垫付了前期住院费4800元,不再赔付后续治疗费。无奈之下,唐某起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请求蒋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

今年3月,在前锋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唐某1.5万元,加上之前垫付的4800元,共计1.98万元。

法官说法:

前锋区人民法院法官程刚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程刚说,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被侵权人或第三人存在故意挑逗、殴打或动作、声音激怒动物等“重大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蒋某没有看管好自家狼狗,任其乱窜,伤害到路人,存在过错,故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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