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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架电网致人死亡男子被判6年

广安日报 2017-05-02 06:09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上旬,岳池县男子周某在其承包的公用堰塘周边私自架设高压电网以防窃贼偷鱼,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

一个月后的一天夜里,他同往常一样接通电网电源后离开鱼塘便回家休息,准备等到白天再切断电源。岂料,当天夜里,同院子居住的老夫妻陆某、盘某在鱼塘边将放养的鹅赶回家时,不慎触碰电网遭电击死亡。

惨剧发生后,周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部门投案自首。随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费用共计40万元,并征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2016年12月,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邹华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又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周某明知私架电网可能致人死亡,却为防止财物被盗在公用堰塘内私设电网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过失犯罪。鉴于周某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故从轻处罚。

邹华提醒广大市民,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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