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命名要严管还要严罚
据媒体报道,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保健食品应当明显标注特殊标志,产品名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
(据《法制晚报》)
张贵峰:在保健食品领域各种欺诈乱象频发的背景下,明确“保健品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合理必要性。
为保健品“正名”,除了把好命名关,还要通过惩戒等手段把好市场末端。目前,对于误导消费者的保健品经营者一般仅处以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可考虑对累犯者适用“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刑罚。此外,目前遵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行为仅受到罚金处罚,但药品、保健品相较于普通食品对人体的危害更甚,适当提高惩处标准,才能做到罚当其罪,最终实现以儆效尤,让投机者不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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