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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控措施显效十年积案执结

黄山晨刊 2017-04-28 15:01 大字
4月19日上午9:00,黄山区法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吴建兵到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耐心释法说理。4月1日晚11时许,黄山区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高校园区派出所电话,告知被该院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戴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院干警赶到芜湖,将戴某带至黄山区。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后果,戴某次日主动督促家人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28000元及执行费交至法院。当执行申请人吴某领到这笔执行款后对法院感激不已,至此,一起长达近十年的执行积案得到圆满执结。

据悉,2007年8月29日下午3:30左右,吴某乘谭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从青阳县进水果回黄山区。该车进入黄山区地段S103线235KM+980M处时,谭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吴某受伤,公安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山市赛风汽车队、储某、叶某、徐某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009年11月,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黄山市赛风汽车队,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储某、叶某是该车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是该车实际管理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吴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534.0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四被告抵触情绪严重,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各方做工作方达成和解协议。赛风汽车队法人代表戴某和解时承诺分期给付30000元,但付2000元后就失去联系。被执行人赛风汽车队是挂靠车主,自身并无车辆,银行账户也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上戴某不见踪影,使执行陷入僵局。因戴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于2013年10月9日将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临控函。查获戴某并对其讯问后,鉴于戴某主动认识错误,并一次性付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该院最终解除对戴某的强制拘留措施。

·楚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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