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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上路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解读

甘肃日报 2017-04-26 10:07 大字

让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上路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徐锦涛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被划入非机动车管理,无需办理保险、无需挂牌登记、无需考取驾驶证,因手续简便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随之而来的交通管理问题却也日显突出:超速、超重、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电动自行车已超越摩托车成为新一代的“马路杀手”。数据显示,一些城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比已达到了20%—50%,死亡人数占比高达20%—40%。而据甘肃省有关部门调查,电动自行车在甘肃省保有量已超过200万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事故也成为交通事故新的增长点。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2016年12月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霸道”电动自行车将“温顺”上路。

监管滞后  电动自行车九成超标

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十字,绿灯亮起的一瞬间,几辆电动自行车迅速启动,刚刚起步的机动车被远远甩在后面。在城市道路上,这种电动自行车超速行为已屡见不鲜。而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那么,国家规定时速不高于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超速为何成为常态?超速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问题?

“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对电动自行车定义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且规定电动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但实际上,历经17年的发展之后,大多数电动车都超过这个标准。目前90%电动自行车都是超速、超重、无脚踏功能的超标车辆。”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治宣传处、车管处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介绍,由于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不完善,生产和销售监管滞后,未将整车质量、脚踏功能等项目列为车辆出厂检验的否决项,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迎合使用者的口味,把车设计得越来越大,还煞费苦心地把限速装置也改装成可插拔式,很多使用者购买后自行拆除了限速装置,使得超标电动自行车无论在外形还是性能方面都超过了自身的标准。

这种大行其道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直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问题。由于电动自行车无牌证上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频发,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难以查找,极易引发损害赔偿不到位等社会矛盾。2014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程序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70起,死亡141人,受伤523人,财产损失70余万元;2015年则上升为545起,死亡169人,受伤619人,财产损失近100万元。此外,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和骑乘电动自行车作案逃避侦查的案件也频频发生,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已成为群众的迫切需要。

齐抓共管  疏解“电动车之痛”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管理中究竟是采取“孩子与脏水一块倒掉”的策略,还是应该进一步规范、为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创造便利条件?对于管理者的确是个大考验。

2014年省公安厅着手起草《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草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先后在兰州、庆阳、酒泉和嘉峪关四市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了解到的情况和各方反映的问题,对办法进行初步修改完善。根据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残联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邀请法学专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及销售从业人员等召开立法听证会,最终形成《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草案)》。2016年12月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后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工作人员王兴隆告诉记者,在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中,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要求,通过在各个环节齐抓共管,确保产品合格、销售规范、登记严格、通行有序。王兴隆说,《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例如,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由工信部门负责、生产质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销售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废旧蓄电池的回收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除此之外,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王兴隆说:“解决电动自行车带来的复杂问题,既要着眼长远,也要面对现实,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尊重群众利益,而最重要的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管理办法》制定后,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用理解和体谅化解拥堵和碰撞。”

目前,随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时间的临近,省公安、工信、工商和质检等监管部门已紧张有序地展开了各项准备工作。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宣传处、车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对于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该符合本省非机动车上牌产品目录,目前交警总队已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发布了公告,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配合报备产品信息,目录编制完成后正式向社会公布。除此而外,围绕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也在加紧制定完善中。据介绍,《管理办法》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细化城市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发展,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因此,在实施中将注重强化各方面政策的衔接,对《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但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临时性措施保证其通行,确保政策接续、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还将加大宣传,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营造更广泛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依法行政  提升城市治理能力

电动自行车的存在,一方面在很多方面为人们带来了便利,支撑了快递、外卖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由于它的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管理办法》的出台,引起了甘肃省法学、行政管理学专家的高度关注。

甘肃社会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新专和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党崇武在接受采访时一致认为,《管理办法》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例如规定在办理注册登记、办理号牌、行驶证过程中产生的工本等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这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对骑行者年龄限制、禁止酒驾等方面做出了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在之前处理电动自行车问题时缺乏处罚依据,办法出台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孙健教授则表示,小小电动车,民生大话题,治理电动自行车,宜疏不宜堵,要从素质教育、立法执法等多方面下功夫,毕竟在目前的条件下,甘肃省绝大多数城市的公共交通远没达到可以取代电动车的水平。孙健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政府职能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行政,把群众利益放在心头,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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