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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行为常有发生 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 建议增强“药驾”危害相关宣传

兰州日报 2017-04-25 06:02 大字

在整治交通秩序中,“药驾”交通行为常有发生,不但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也给道路交通秩序和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为此在本期的话题中,本报就“药驾”交通违法现象展开讨论,从本报4月12日刊登了本期的讨论话题后,市民们纷纷通过邮件、微信、微博、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到讨论中,诉说他们对“药驾”交通违法行为的观点和建议。

市民刘志军先生在给本报的来信中说,“酒驾”、“毒驾”的危害,大家都非常清楚,现在马路上又出现了一种潜在的“马路杀手”——“药驾”,就是吃药之后驾驶机动车,也很容易发生危险。兰州市最近就发生了多起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谓的“药驾”,就是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驾车出行,由于这些药物常用、易得,服用之后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因而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为此刘先生说,由于目前没有相应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来判定“药驾”,交通法规也没有对“药驾”行为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法律上的空白是导致大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只有服用藿香正气水等药品,在酒测时能被测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法律仅禁止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未就服用其他药品做出强制性规定,为此强烈建议国家应尽快补充完善关于“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明令禁止在驾驶时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此外,还要尽快出台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并在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实行,对明知服用违禁药品仍驾驶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同时,贺优琳还建议我国尽快从法律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分级管理。

网友四月风认为,近年来,酒驾、毒驾开车禁止上路已有明文规定,虽然道路交通法规定:禁止服用精神类药品和麻醉类药品后上路行驶,可对感冒药等并没有严格规定,警方在查处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为此建议研制监测药驾的仪器,按照一定标准对服用药品的驾驶员进行检测,超标服用者即按照药驾进行处理。

兰州市城关交警大队的一位执勤民警说,酒驾和毒驾我们可以通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但是对于药驾来说,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在处罚这个司机药驾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话,我们只能做一个善意的提醒。同时建议,对药品实行驾驶等级的分级管理。

市民周先生建议,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多,药驾的危害也逐渐显现,为此建议药物管理部门制定标准,将不宜驾驶的提示语印刷在药品包装比较明显的位置。同时呼吁兰州市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用药、平安出行”公益宣传活动。对影响安全驾驶的常见药物进行介绍,现场普及“药驾”的危害,以此向社会传递“拒绝药驾、安全出行”的理念。

针对药驾交通违法行为,你有什么好的想法和建议?或者你看到了哪些交通违法现象?本报“交通秩序整治大讨论”正在进行之中,诚邀广大市民就这一话题继续发表讨论。如果您有观点、有想法,可直接撰文发送到我们的邮箱184423139@qq.com,也可拨打本报热线6132888,或直接发送到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我们将选取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观点发表在我们的报纸上,形成全民合力,共同整治交通秩序。下期话题将对“行车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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