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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宠物犬花两千撞倒他人赔近两万

广安日报 2017-04-22 06:07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前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蒋某饲养的大型犬只在街道上奔跑时,将76岁的原告唐某撞倒,致其十级伤残。

被告蒋某于2013年从朋友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入一只黄色大型狼狗,饲养至今,体长约1.5米。被告称该犬性格温顺,毛发浓密,深得家人喜爱,因从农村迁来,没有对狗进行备案登记。法官在走访中了解到,他家的狗从来没有拴过,颈部连项圈都没有,特别是晚上邻居们跳广场舞的时候,经常在舞池中来回穿梭,把小孩子吓哭了好几次,已经产生了多次摩擦。

事发当天,原告唐某及其女儿正在前锋镇上逛街时,突然一条黄色狼狗从唐某右前方冲来,将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骨折。原告的女儿随即大呼,并跟随、追撵该犬只来到离事发地20米远处的麻将馆外,问道“谁家的狗撞人了”,正在打麻将的蒋某闻讯出面,称可能是自家的狗。在派出所民警的指挥下,蒋某联系了医院,随后将老人送往了医院。

事故发生后,派出所、社区等机构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果。之后,原告唐某对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今年1月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被告蒋某声称原告方不能证明撞人的犬只是自家的,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虽然最后又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双方经历了两次开庭,多次调解,加重了双方的诉累。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做蒋某的工作,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取得对方的谅解。面对法官的耐心释法,以及走访群众的证言,蒋某最终承认是自家的狗撞了人,并同意一次性赔偿15000元,加上之前垫付的4800元,共计19800元。(袁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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