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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应尽早落地

广西日报 2017-04-20 10:06 大字

■法律人语

吴学安

近年来,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成为威胁群众安全的一大“杀手”。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如今,酒驾已入刑,比之更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更有入刑的必要。相比于“酒驾”的行为定性,“毒驾”的后果定性导致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若“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只能依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即便造成了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也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且刑罚的最高量刑年限仅为7年,其法律威慑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

与“酒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但是,“毒驾”始终没有入刑,面临着社会危害大却处罚较轻的情况。其实,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很明显。一方面,吸毒者人数增加,机动车车辆增多,这意味着毒驾出现的概率变高,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变大,毒驾已经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这种风险对于公众来说,虽说还算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就是灾难,其后果不堪设想。且这种风险也会因为车祸后果的严重与惨烈,对人们的安全感产生直接冲击。显然,现行法律对于毒驾的打击力度距离毒驾的实际危害及公众的期待还相差甚远。当务之急,不在于讨论“毒驾”是否入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是要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像“酒驾入刑”一样让其早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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