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29元腊肉被判半年
“入户盗窃”不是以犯罪后果论处的“结果犯”,而是类似“醉驾”被追究刑责的“行为犯”
4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了一起盗窃案:成都市郫都区一男子因偷走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仅仅因为“盗窃一块价值29元的腊肉”,便被“判刑半年”,这样的处罚是否太过严厉、苛刻?面对这起盗窃犯罪案例,一些网友感到不解,认为有些“小题大做”,甚至为犯罪分子“鸣屈抱冤”。那么,这起“因一块腊肉引发的盗窃案”判罚,究竟冤不冤呢?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针对盗窃罪作出重要修改:进一步将盗窃罪细化为包括“入户盗窃”在内的5种情形,并对“入户盗窃”等4种盗窃犯罪情形,不再设定“数额较大”这样的入罪前提,而是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也就是说,“入户盗窃”等4种盗窃犯罪情形,已不存在“盗窃数额”这样的“入罪”门槛,此类犯罪已不再只是一种按犯罪后果论处“结果犯”,而是一种类似“醉驾”那样的一旦实施犯罪行为便会被追究刑责的“行为犯”,也即,无论入户盗窃金额多少,都可能构成盗窃罪。
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而言,也要充分意识到,尽管从表面直观来看,“入户盗窃29元腊肉”的价值金额,看似不大,但其全面完整以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又是不容低估小觑的。一方面,“入户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其实不仅只是围绕“一块价值29元腊肉”的所有权,更是其背后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所寓意的公民神圣合法财产权,兹事体大,显然绝不容任性“入户”侵犯;另一方面还应该看到,虽然仅就盗窃而言,“盗窃29元腊肉”尽管看似不值钱、不起眼,但在现实中,这种“入户盗窃”的潜在危害往往又是非常大的,比如,“入户盗窃”行为一旦被主人察觉,实际上极易进一步转化为抢劫、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更严重的暴力犯罪。而要有效消除这种潜在危害,显然必须严惩“入户盗窃”犯罪行为,这正如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其他后果,同样也要追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驾者刑责一样。
当然,如果站在更广泛“罪罚相当”角度看,一些网友之所以对上述“入户盗窃”判罚感到不解、产生某种误会,细加推敲斟酌,也并非完全是其来无自,如与其他一些同样社会危害性巨大的犯罪相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贪污贿赂犯罪,目前我们的刑罚处罚标准,确实不如“入户盗窃”犯罪那样严厉。如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前者入罪门槛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而后者,即便具有“贪污救灾款”等“其他较重情节”,入罪门槛也是“一万元以上”。因此,要想彻底避免上述对“入户盗窃”犯罪判罚的不解,除了加强相关普法教育之外,从长远来看,或许还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其他犯罪的处罚标准,尽可能让所有犯罪都“罪罚相当”。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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