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救赎“79岁最老小偷”
■ 张贵峰
最近,已是79岁高龄的湖南老人陈振杰,因盗窃手机被湖南长沙警方抓获,执法警察感叹,“他都快是我爷爷辈的人了”,“算得上是长沙最老的盗窃嫌疑人”,据老人自述,其从19岁离家出走,盗窃生涯跨越了60年……(4月19日《新京报》)
19岁开始学偷窃,盗窃生涯跨越60年,“先后被劳改、劳教了8次”,79岁高龄时再次被警方抓获……对于这样的“盗窃人生”,陈振杰目前仍是一副“人生无悔”态度,“语气里没有一丝抱歉,只是把偷窃当成了职业”。
然而,进一步从更宏观的“老年人犯罪”视角冷静理性审视,恐怕又要看到,在处理这个“79岁最老小偷”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事实上也同时折射了目前我们在处理许多类似老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普遍困境。
众所周知,按照“矜老恤幼”原则,对于老年人违法犯罪,我国相关法律都有相应的从轻处罚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刑法》,“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这意味着,像陈振杰这样的高龄小偷,尽管屡教不改、一再行窃,但在现实中,实际上又并没有什么真正有效的处罚方式,不仅无法行政拘留,而且即便构成盗窃犯罪,只要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只能“宣告缓刑”,根本无法真正收监坐牢。这正像陈振杰自己所说的,“我70岁了,被抓了看守所不收”。
“79岁最老小偷”并不值得给予太多同情,但其背后折射的“老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无疑仍需引起高度重视,要求我们从“预防、处罚、矫正”等各个环节,更妥善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如,如何在“矜老”的同时,又能对老年人违法犯罪实施有效的惩处——是否可以考虑为违法犯罪老年人设置类似“少管所”那样的专门监管场所——“老管所”;而在“社会矫正”方面,是否同样也可以考虑构建更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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