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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想赔偿?没门!

都市女报 2017-04-19 15:09 大字

□女报见习记者 万秋悦

某汽车大队为一解放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损险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2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11日24时止,双方约定的除外责任是交通肇事逃逸。

2016年8月20日,司机秦某驾驶该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王某、乘车人孙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秦某驾驶货车逃逸,后被抓获。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无证驾驶、超载货物,秦某驾车肇事逃跑。判定秦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检察院也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秦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秦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予支持,但支持公安机关对秦某负全部责任的指控。秦某所在的汽车大队以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秦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而拒赔。汽车大队与保险公司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交通事故管理部门的鉴定以及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看,秦某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却是无证驾驶、超载货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完全在王某。

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秦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秦某驾驶车辆逃逸。秦某也对此事实予以承认。所以秦某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

律 师 名 片

任迎春,现任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妇女维权团成员,山东省妇女维权团副团长,山东省司法厅法律宣讲团主讲成员,山东省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监事会监事,济南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委员,济南“迎春律师老年法律维权站”负责人。

擅长金融保险、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担任多家金融机构、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荣获“济南先锋律师”、“泉城优秀青年律师”、“槐荫第八届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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