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行人高速公路上被撞身亡司机肇事逃逸被判刑三年

攀枝花日报 2017-04-17 10:13 大字
□程渝 本报记者 程桂英

一名身患疾病的老人在高速公路上被撞身亡,司机肇事逃逸,该谁来担责?

4月6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宣判,被告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回放

高速路上行人被撞身亡

今年35岁的杨某某,家住仁和区同德镇。2016年1月6日10时55分,杨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从金江进入丽攀高速往西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双梁子隧道时,因其疲劳驾驶,在隧道内将行人李某某撞倒,导致李某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市交警特勤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庭审焦点

司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庭审中,杨某某对撞人事实供认不讳,却否认肇事后逃逸。杨某某称,由于事发时自己处于疲劳状态,且隧道内视线不清楚,他并不知道撞了人,因此不存在逃逸一说。

杨某某的辩护人称,李某某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车辆碾压导致,且杨某某是在无法意识到高速公路会有行人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李某某直接死亡的后果不能由杨某某承担,应减轻其所承担的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尸检报告已指出李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工具一次性碾压的结果,同时杨某某已承认事发当时已感觉到撞了什么,却没有立即停车检查,而是直接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系肇事后逃逸。

庭审结果

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东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对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杨某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杨某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驶离现场后因为害怕又下车检查,发现车辆有擦痕仍然没有报警并驾车离开的事实,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不足,怀疑是其他车辆碾压造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死亡是被其他车辆碾压造成,辩护人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实。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新闻推荐

项俊波倒台成金融系统地震的“震中”, 曾得到可能已安全“落地”信号

“人生有三个坡:上坡、下坡、没想到。人生里总会有让你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人生啊,尽是没想到。”前阵热播的日剧《四重奏》里这句贯彻始终的台词,恰好可以用来概括原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