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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漏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应负法律责任

资阳日报 2017-04-15 10:16 大字
案件事实

案例一:程某,男,原系辽宁某通信公司本溪市支局局长。国家安全机关侦察工作发现,程某先后两次将国家安全机关对境外敌对组织成员吴某开展工作情况,故意泄露给吴某的妻子黄某。随后,黄某将此情况转告给吴某,致使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的工作情况泄露,给侦察工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程某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内容,相关内容经保密部门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证据确实、充分,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98条,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二:项某,男,江西省上饶市某县银行职员。上饶市国家安全局干警到该行查询犯罪嫌疑人戴某的有关情况,项某接待并进行了查询工作。当干警向其交代完保密要求离开之后,项某当即将此事告诉了王某,王某又转告了戴某的哥哥,不久该情况就被犯罪嫌疑人戴某知悉。项某的违法行为,给上饶市国家安全局的侦察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上饶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项某采取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上述案例,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均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同时,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有关情况,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公民和组织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可将有关情况泄露给他人。对此,《反间谍法》第23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行为,根据情节和泄露内容的不同,分犯罪和违法两个层级。《反间谍法》第31条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8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一中的程某不顾国家安全机关的反复叮嘱,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故意泄露给相关人员,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相关内容经保密部门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依照刑法第398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程某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当其罚罪。

案例二的项某泄露的有关情况同样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因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尚不严重,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违法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项某采取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措施。

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上述案例提醒我们,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泄露了国家安全工作秘密,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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