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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房暗藏摄像头”不能止于赔偿

烟台晚报 2017-04-15 10:11 大字
付彪

在温州一家四星级酒店,住店客人在对着床的插座内发现一个偷拍装置。既恐惧又愤怒的客人当即报警。(4月14日《钱江晚报》)

无处不在的摄像头给公共安全治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公众的隐私权带来了风险。在酒店客房暗藏摄像头,侵犯了住店客人的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安装偷拍设备触犯了法律,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在客房内安装监控设备,酒店方否认是其所为,怀疑“酒店有内鬼,跟外人里应外合安装了摄像头”。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少不了酒店管理上的责任过错。酒店没有回避管理上的过错,愿意给予住店客人以赔偿。但对此事的处理不能止于赔偿。不管是酒店方面所为,还是其“内鬼”所为,都不难查出“真凶”来。国家明令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希望警方不仅要查暗藏摄像头者,还应捋着这条线索,倒查偷拍设备的生产销售方,一并斩断助长偷拍这条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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