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殡葬改革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道四区一场\’,即铁道、国道、省道、风景旅游区、飞播林区、饮用水源区、开发区和西昌青山机场附近,决不允许再建新坟。”
州民政局:多年来,凉山州的殡葬改革工作在省民政厅的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开展了两次大的殡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
2005年,州委召开了以推行殡葬改革为主体内容的131次常委扩大会,并以“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治理乱埋滥葬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的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殡葬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力推进了凉山州的殡葬改革。
2009年,凉山州针对“三道四区一场”乱埋滥葬现象时有发生,还有非法买卖、出租墓地的现象,丧事封建迷信之风还未完全遏制等问题,及时召开了具有深远意义的深化殡葬改革、治理乱埋滥葬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三道四区一场”的整治工作,并以西昌、会理、会东、德昌、冕宁、宁南、喜德、越西、盐源8县1市为重点,逐步向全州推开。
此次集中整治,非常明确:“三道四区一场”,即铁道、国道、省道、风景旅游区、飞播林区、饮用水源区、开发区和西昌青山机场附近,决不允许再建新坟。
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乱埋滥葬和非法经营墓地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对“三道四区一场”可视范围裸露的坟墓进行了有效整治,火化数量和火化率明显提高,公墓管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人们的殡葬观念明显转变,达到了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目的,使凉山州殡葬工作跃上了新的台阶。
州民政局:就殡葬管理工作,从国家到省,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条例,这些条例非常明确地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根据条例规定,凡未经省民政厅或民政部批准的公墓一律视为非法公墓。
对于非法公墓,《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罚则: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可以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州民政局:在凉山州,合法的经营性社会公共墓地有两家,就是西昌市安宁憩园和西昌市公墓,这是非常明确的。这两家经营性社会公共墓地,具备四川省民政厅批准设立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等等证照。区分经营性的社会公共墓地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可以通过公墓是否具有这些齐全的资质证照来判断。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州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已经明确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根据国家条例,凉山州明确“三道四区一场”决不允许再建坟墓。
非法的经营性社会公共墓地,未经审批,无合理规划,建墓立碑不限制大小,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浪费土地资源,不注重环境保护也不绿化,更谈不上规范管理,严重损害和污染了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阻碍了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有的甚至还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搞传销和炒买炒卖,价格虚高,既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又容易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而对老百姓来说,购买非法墓地是得不到法律和政府部门保障的,由于没有后期管理和维护,还存在防火安全、地质隐患等安全问题,也无法带给逝者以尊严。
州委州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群众利益出发,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加大管理打击整顿力度,保障公墓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州民政局:在寺庙里建骨灰堂、骨灰存放设施,我们凉山也有。近年来,有不少群众到我们民政局来或打电话咨询。作为凉山州殡葬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我们明确答复:在寺庙建骨灰堂、骨灰存放设施,仅供在编的宗教教职人员存放骨灰,这是合法的。法律明确界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包含信教群众。在寺庙建骨灰堂、骨灰存放设施,是不能向普通群众、信教群众宣传和销售的;如果向普通群众、信教群众宣传销售,是不合法的。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殡葬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文,明确答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法律上都有明确界定,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在丧葬活动中,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宗教仪式举行祭悼仪式,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安置和处理。
三、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宗教活动场所的殡葬事务,是殡葬管理的特殊领
州民政局: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大力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提倡绿色环保的祭祀方式。在丧葬活动和祭祀时,我们大力倡导鲜花祭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空气,产生噪音、垃圾等环境污染问题。为了使我们的城市家园更加洁净、天空更蔚蓝,让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祭扫方式深入人心。
同时,凉山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地,在好客的彝族人民传统中,丧葬、祭祀时有宰羊杀牛之俗,我们大力提倡厚养薄葬,减少丧葬活动中的大操大办,反对铺张浪费。
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的持续有效,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殡葬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虽然目前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较大困难和阻力,但只要坚持抓推动殡葬改革的决心不动摇,坚持推进丧俗改革、丧事简办的劲头不放松,在省民政厅、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民政部门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殡葬改革工作的新局面。
州民政局: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年努力,凉山州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体恤群众情感需求,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州民政局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州民政局:我们郑重提醒:凡未经省民政厅或民政部批准的公墓一律视为非法公墓;虽经批准,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都是不合法的。宗教寺庙骨灰堂、骨灰存放设施,仅供在编的宗教教职人员存放骨灰,它是不能向普通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宣传、销售和经营。
因此,老百姓购买墓地或骨灰存放格位,要慎重,头脑要清醒,不要轻信别人的蛊惑,以免上当受骗,使经济蒙受损失,殡葬权益得不到保障,悔之晚矣。作为殡葬行业主管部门,对清理整顿出的问题,坚持“谁违法,谁承担责任,谁支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民政局保护合法的,因此,最有保障的是到合法的经营性社会公共墓地去购买。
州民政局:早在2009年,四川省民政厅就全省宗教寺庙内骨灰堂和火葬场所修建管理中有关问题发函省宗教局(川民函【2009】371号),关于宗教寺庙内骨灰堂和火葬场所修建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宗教寺庙内违法修建骨灰堂。据反映当前宗教寺庙内违法修建骨灰堂,都是以建寺庙相关设施为幌子,非法建造存放骨灰的地宫和塔陵,以吸纳捐赠善款的形式赠送塔位。所建规模宏大,销售形式十分隐匿,普遍要求信徒采取“捐款获赠塔位”的方式进行变相传销。
二、宗教寺庙存在存放除教职人员以外的普通群众骨灰。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宗教寺庙仅供在编的教职人员存放骨灰。但由于宗教信仰和费用等多种因素,相当部分群众愿意将骨灰放到寺庙供奉。据初步调查了解,不少寺庙骨灰存放设施带有经营性质,有的存在变相传销,有的甚至搞虚拟格位销售。加之绝大部分都是民营资金介入,预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未掌握在寺庙方,而主要由投资方控制,一旦格位售磬或大量非法募集资金到手,投资方卷款而逃,寺庙骨灰堂将面临无人管理的局面,存在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给政府带来巨大维稳压力。最终寺庙将成为牺牲品,承担无限责任和一切后果。
域。依法尊重宗教丧葬习俗,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但同时,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遵守国家殡葬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有序开展殡葬活动,切实维护殡葬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担负起殡葬行业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殡葬法规政策和行政许可规定,违规参与宗教场所建立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等殡葬设施的批复工作。凡发现违反殡葬法规政策规定,未按相关规定和许可权限审批的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的殡葬设施,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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