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采矿被治罪
本报靖西讯 为图暴利,伙同他人夜间采矿,最终触犯法律被治罪,得不偿失。
2013年7月至9月期间,陆某峰、周某宏伙同他人,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至8月间,由郭某投入资金,陆某峰、周某宏帮助管理,租赁挖掘机等设备到靖西市新甲乡大甲往龙临方向一公里处的靖西市新圩矿区Ⅶ矿体及外围801矿区D1采坑的西南面D1a矿点,趁夜间进行采矿,并雇请货车到采矿点将铝土矿运往其它地方销售牟利。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达21万元。2013年9月,由农某投入资金,欧某负责管理,陆某峰、周某宏打工,以同样手段在该矿区的东北面D1b矿点进行采矿,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也是21万元。陆某峰于2016年11月12日被抓捕归案,周某宏于2016年12月1日到靖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法院综观陆某峰、周某宏两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陆某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周某宏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杨文启 杨彩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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