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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职务犯罪 助推阳光拆迁

阜阳日报 2017-03-22 15:00 大字

[摘要]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杨洋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的犯罪案件,党员干部、普通群众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时某某(拆迁小组组长)、陈某某(拆迁小组成员、某社区副主任)利用从事颍州区河滨东路扩建拆迁工作上的便利,将陈某某亲属王某房屋由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征收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6.536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被拆迁房屋面积,并且为不符合被拆迁入条件的张某办理相关拆迁赔偿手续,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28.9294万元(其中未遂数额25.392万元)。

颍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免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被告人时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颍州区法院审理多起该类型职务犯罪案件。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既有腐败行为人自身法律观念淡薄、贪财私欲膨胀等主观原因,也有监督监管存在漏洞的客观原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有关政策、补偿标准、每户补偿数额及计算方法等情况予以公开,可以让老百姓看到每一项工作的开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阳光拆迁”,杜绝暗箱操作。唯有如此,才能让拆迁官员没有“职务之便”,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该案的公开审理,也警示那些有贪欲之心的基层干部,莫存侥幸,“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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