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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致3人中毒死亡,非法生产致3人中毒死亡

德州日报 2017-03-21 10:13 大字

一、案件回顾

2013年3月29日8时左右,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宏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在排除二硫化碳冷凝管道堵塞故障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二、原因分析

宏顺化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木炭和二硫化碳生产销售,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6月28日到期,之后将经营范围变更为木炭销售。 2010年9月1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批准了该公司5000吨/年二硫化碳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县、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试生产方案备案手续,魏县安全监管局也未同意该公司进行试生产。

事故直接原因:炉火工孙某某在发现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向厂方报告,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运行中的有毒气体管道疏通口泥土封堵,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作业,造成硫化氢、二硫化碳气体大量泄漏,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昏厥跌落水池中;朱某某、郭某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先后中毒昏厥,致使事故扩大。

事故间接原因:宏顺化工公司未履行备案手续,非法组织生产;职工安全意识差,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魏县牙里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魏县安全监管局落实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违章作业、盲目施救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处理意见

宏顺化工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对公司未建立健全“三项制度”、未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在事故发生后,未对施救人员提出安全防护要求,盲目指挥,违规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宏顺化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对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魏县牙里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边某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企业监管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牙里镇镇长王某某对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工不明确,调整分工不及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牙里镇政府西南庄包村干部母某某等其他4人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宏顺化工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依法予以取缔。

四、防范措施

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自救能力。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企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记者张志宁通讯员李文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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