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虎区下车监护人难辞其咎
■ 张贵峰
近日有网友曝料,在北京野生动物园自驾区白虎区有人下车,引发舆论关注。据动物园声明,3月19日上午,在白虎观赏区一家人停车后下车观赏,经现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未发生涉及游客的安全事故。( 3月19日中新网)
从媒体报道来看,除了非常侥幸“未发生安全事故”,相比去年“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从某种角度来看,这起“游客在白虎区下车”事件的潜在危险、恶劣程度,实际上是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在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下,当事游客仍一再违规下车,而更恶劣、难以令人容忍的又是,现场图片显示,在违规下车游客中,不仅有成年人,而且包括多名未成年的孩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监护职责的家长,任由多名未成年孩子在白虎区下车,既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更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孩子合法权益。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而我国早已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曾明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忽视或照料不周” 。而上述事件中,多名孩子在监护人眼皮子底下在白虎区下车,无疑属于明显的“忽视或照料不周”。
这种背景下,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警戒那些不负责任的监护人、以儆效尤,尽管上述“游客在白虎区下车”事件,最终“有惊无险”,但对于其中作为监护人的成年游客,显然不能仅止于“劝阻”了事,应通过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追究其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如公安部等部门2014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曾要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在这里,作为家长监护人,无疑必须清醒意识到,家长之于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不仅是一种家庭意义上的伦理责任,更是一种作为国家公民依法必须承担并认真履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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